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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告|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为工伤定点医院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8日 | 来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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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社险〔2023〕1号)文件要求,经蚌埠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我院进行线上、线下工伤定点医院评估,就我院医疗救治能力、医疗设备、人才储备、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进行专项检查,给予高度认可。

      集团下发展的五院,呈现给评委的是一个崭新的五院,医疗设备更新,两院区医务人员互联互通,综合救治能力的提高,二级医疗机构实行三级医院管理模式,细化每个就诊环节,切实满足患者诊疗需求。

      经评估、公示,于2023年3月29日由蚌埠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宋启龙与我院院长李守龙进行工伤医疗机构签约仪式,正式成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加强工伤保险协议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3月30日15:00召开工伤保险专项培训会,由分管院长杨志勇主持,医务科、护理部、信息科、财务科及临床科室参加此次培训。

      医保办主任杨娟就《工伤保险管理规定》进行深入浅出授课,通过对发生工伤事故流程、工伤保险及工伤医疗费用申报流程、工伤门诊/住院就诊流程及费用申报等详细讲解,医务人员对工伤保险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开展诊疗服务的同时做好该类群体的咨询服务工作;着重对工伤保险协议管理规定及违规情形进行深刻的解读。

分管院长杨志勇提出要求:一是各科室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管理要求落实各项诊疗工作,履职尽责;二是夯实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工作主体责任;三是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

      我院将以此次契机,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着力点,认真践行“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找准群众关心的问题,逐项落实、总结经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品质、更加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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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链接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以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11)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