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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五院〔2023〕 37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蚌五院〔2023〕 37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现将制定的《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5日
抄送:市卫健委
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 2023年7月5日印发
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规范对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返聘对象和范围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返聘原则
(一)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延续和传承。
(二)有利于科研、教学目标的实现及完成。
(三)有利于临床科室开展医疗服务。
(四)服从医院管理和工作分配,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五)退休人员一律不再聘任行政管理职务。
(六)返聘人员原则上为临床或医技岗,行政管理岗和工勤岗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应免去行政管理职务,参照临床或医技岗人员返聘程序和条件返聘,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三、返聘条件
对确有专长的退休人员,因医院或科室工作需要,在个人自愿、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出返聘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1、确因单位工作需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扎实的业务能力。
2、返聘人员需具有在学术、技术影响的学科、专业和技术带头人或工作业绩突出的业务骨干,需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对部分特殊岗位,需要有专业及能力特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并经院党总支会议通过,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4、针对确实需要返聘主管护师职称的退休人员,必须为临床岗位,不得返聘在行政岗位工作。返聘需经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党总支会议通过,返聘人数不能超过本院实有护理岗位总人数的2%。
5、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按照单位安排正常开展工作,对省、市级名医、社会影响力大,或紧缺、关键、特殊的岗位,经院党总支研究讨论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至75岁左右,但考虑健康原因,需经家庭成员同意并作出书面承诺。
6、退休前聘任在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在工作期间无重大医疗差错记录,未发生二级及以上承担主要责任的有责医疗事故,退休前5年无违规违纪记录,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返聘人员分类
返聘人员分为全职返聘、半职返聘两种。
(一)全职返聘:有较高学识水平,拟返聘后每周承担五天门诊或专家门诊、病房医疗工作的。
(二)半职返聘:有较高学识水平,拟返聘后每周承担不足五天门诊或专家门诊、病房医疗工作的。
五、返聘专家的待遇
(一)全职返聘
1、工资:中级职称2700元;副高职称3000元;正高职称3300元。
2、奖励性绩效按照工作量考核发放。
3、福利按照在职人员待遇发放。
(二)半职返聘
1、工资:正高职称上午半天120元,下午半天80元;副高职称上午半天110元,下午半天70元。
2、奖励性绩效按照工作量考核发放。
3、福利按照在职人员待遇发放。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他人员,工资、福利经医院讨论后确定。
六、返聘程序
(一)沟通汇报。个人、用人部门与分管职能科室、人事科、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向院主要领导汇报。
(二)履行程序
1、申请。科室和个人提出书面返聘申请。
2、审核。人事部门对返聘人员资质和材料进行审核。
3、批复。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向党总支报告,确定返聘。
4、协议。经批准后,人事部门下发聘用通知,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返聘初始聘期为申请年度,聘期满后重新申请,聘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自动终止,如需继续返聘,聘期满后重新申请。未接到(续)聘任通知,即是聘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5、报备。将聘用相关材料整理后报市卫健委人事科备案。
七、返聘人员聘任和考核
(一)返聘人员的聘任和考核手续承办部门为人事科。
(二)人事科组织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和个人申请情况,做出下年度返聘人员的建议,提交医院审议。考核分为综合年度及日常考勤两种。
1、综合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当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支持医院、服从医院安排、科室工作及合理用药、医疗质量、工作量等内容。
2、日常考勤管理:全职人员由所在科室、半职人员由门诊部负责上报,人事科按照考勤上报结果核发工资和福利。
八、返聘专家职责
(一)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者按照在职人员处理。
(二)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介绍病人。未经医院允许,不得以医院派出名义私自外出进行会诊、手术等医疗行为。
(三)服从医院、科室的工作安排。
九、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一)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或不履行协议者。
(二)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损害医院利益。
(三)违反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如收受“红包”、“回扣”、向外介绍病人等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不服从科室分配或工作安排的。
(五)返聘人员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返聘人员因自身其他原因提出辞聘申请或返聘部门因工作原因,不再需要返聘的。
十、相关说明
(一)对聘用院外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