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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五院〔2023〕 4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干部人事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4日 | 来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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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五院〔2023 40

 

 

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干部人事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现印发《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2023年7月13日

 

抄送:市卫健

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                 2023713日印


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加强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服务医院中心工作, 根据党的干部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 绩、廉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条 查阅、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第二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四 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材料。

第五条  归档收集范围

(一)履历材料。主要是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材料。主要是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主要是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

(四)学历、学位、培训和专业技术的材料。主要是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

1、学历学位材料:主要包括学生登记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书;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2、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材料:主要包括职业(任职)资格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等。

3、科研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

4、培训材料:主要包括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主要是干部审查和干部基本情况更改形成的材料。

(六)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主要是干部参加党、团组织的有关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有关审批材料。

(七)奖励材料。主要是对干部给予奖励或表彰的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 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八)涉纪涉法材料。主要是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主要包括干部工资待遇、职务变化、出国(境)、会议代表登记表等各种材料。

1、工资材料:主要包括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等。

2、任免材料:主要包括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等。

3、出国(境)材料:主要包括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等。

4、参加各种代表大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代表登记表等。

(十)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主要是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收集的基本要求

(一)收集的材料要真实、完整、规范、及时。

1.真实

所谓真实,是指档案材料由法定作者形成,材料文字清楚、所指对象明确,材料内容符合干部的客观实际。档案材料没有涂改造假,没有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信息。归档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民族、籍贯等自然情况应当与档案记载中组织认定的一致。凡经鉴别确认不真实的材料以及未经组织查证核实的材料,要清出处理。

2.完整

所谓“完整”:一是要将记载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的各方面材料收集齐全,使干部档案能够反映干部本人的基本面貌。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收集作的重点应该包括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材料,也就是要着重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二是收集到的每份档案材料要齐全。系列材料要系统成套,有头有尾;单份材料不缺页、无损坏。三是收集的材料数量要适当。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严格按照归档需要的数量来收集,凡是正、副本均要求收集的材料,需收集2份,不建副本的只需收集1份,既不要多也不要少。

3.规范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且归档材料的手续要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归档材料,须有组织印章。审(复)查结论、处分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和记录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载体使用A4型的公文用纸且左側页边距为2.5厘米。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圖珠笔、铅笔、荧光笔、水彩笔、红色墨水、 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记录材料书写,不得使用金属类装订材料。

4.及时

所谓“及时”,就是要随时注意收集需要归档的材料,做到随办、随收、随审、随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规定》要求:“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章 人事档案査(借)阅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向外提供查(借)阅。主要供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审、案件办理、出国、工资福利待遇、治丧等情况使用,必须由两名正式党员干部共同进行。

第八条 不准任何查(借)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第九条 查(借)阅干部档案,须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得用介绍信代替),经提供查(借)阅单位负责人批准。提供查(借)阅单位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条 查阅档案要在阅档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查阅时严禁吸烟,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圈划、增删或折叠、损害档案材料及有可能造成档案损害的行为。查阅者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未经提供查(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需借出的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查阅单位对查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提供查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第十二条 般不为他人或单位提供旁证材料,确属需要提供,只提供客观记载。

第四章 干部档案的转递

第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必须严密包封,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本人自带。   

第十四条 转出的档案必须是按《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的要 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十 因干部职务或干部管理体制变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转递给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 转递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岀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与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并严密包封。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填写《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第十 接收单位收到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检查核对无误后,将回执或移交清单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转岀单位。转出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个月后,尚未收到回执的,转岀单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查询索要。

第五章 干部档案保管保密

第十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使用铁质档案柜保管干部档案,库房内要配置防盗、防火、防高温、防 蛀、防光、防潮等设施,库房的面积应符合要求,并按标准实现“三室分开”或“二室分开”,以确保干部档案安全。

第十 经常检查库房的“六”设施,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 设施。

二十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

二十一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 守则》,防止干部档案损毁、丢失、散落、失密' 泄密等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 干部档案库房由专人管理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或查阅干部档案。

二十三 干部档案的包装材料(档案卷皮和档案盒)的式样、大小和所用材料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六章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二十四 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十五 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二十六 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三十    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三十一 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三十二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十三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